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1號上訴人 歐清良 被上訴人 林昱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9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弘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