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72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麗雲 被上訴人即被告 戴文凱
蘇玉田 蘇黃春金 林屏雀 林阿惠 林益民 林芳明 薛平山 陳裕益 李秀娥 楊志豪 楊志鴻 林邦彥 楊煜德 洪士庭 戴世光 戴鵬洋 蔡麗環 陳信元 鍾奇頴 薛宗昇 戴鵬洋 謝佳穎 薛富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11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即上訴人就分割標的即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為2322/720000,是其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994,903元【計算式:(面積257,080.82㎡×原告應有部分2322/720000×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994,9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94,903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