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078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施安琪 相對人 施崴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安棋 、施崴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究為施安琪或抑為施安棋,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施崴翔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