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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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039號聲請人東昌機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昱志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附表支票之發票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支票發票人名稱不符,請 陳明 正確支票之發票人名稱(「東昌機車有限公司」或「巨暘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