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19號聲請人 張泰昌 律師即 徐少蓊 即 徐聖東 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徐少蓊即徐聖東宣告破產事件,聲請終結破產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破產人徐少蓊即徐聖東破產財團之財產,業經聲請人依本院民國104年10月2日認可公告之分配表予以分配完畢,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匯款委託書在卷可稽。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