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941號抗告人 魏高明
百事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廖秀松 人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所為104年度聲字第148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11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9日、13日送達予抗告人,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抗告費用,且於104年11月17日具狀陳述該抗告費用應由原法院負擔云云,有送達證書、抗告人104年11月17日「民事聲明聲請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審負擔等狀」、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本院卷第6至11頁),依上開說明,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曾部倫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