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47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瑞源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鍾灯子
林呈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0年2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