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V;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0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意圖營利,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二日止,將其高雄縣○○鄉○○路○○○號住處(兼營工廠)作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自任組頭,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附表所列之方式,猜號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重新編組之號碼賭博財物,中獎者可按其簽賭種類贏得如附表所示之彩金,否則所繳賭資悉歸丙○○所有,以此方式圖利。
二、案經乙○○告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卷附之六合彩簽單二張,字體較細部分固伊所寫,惟係告發人即證人乙○○委伊幫忙寫,伊不知其中意義云云。然查被告如何於上述時間地點,自任組頭,聚集工廠工人及柱仔腳向不特定人收受之牌支,經營六合彩賭局,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簽賭財物等情,業經告發人即證人乙○○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指證綦詳,並有簽單二張附卷可稽,被告亦承認簽單上較細字體係其所寫等語在卷,而簽單上較細字體係表示簽賭牌支總數及應繳總金額之統計數,與一般簽賭六合彩時,由簽賭者書寫簽賭牌支後於六合彩開獎前交予組頭,開獎後組頭再統計簽賭者簽賭支數及應繳賭資與簽賭者算帳之方式相符,參以證人甲○○(曾擔任被告經營工廠之工人)到庭結證:曾見告發人乙○○在被告上述工廠簽六合彩牌支等語在卷(見本院八十九年五月八日訊問筆錄),足見告發人即證人乙○○指訴卷附二張簽單係向被告簽賭六合彩之簽單,應可採信,而被告係六合彩組頭要屬無訛。次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卷附之簽單,係告發人乙○○向別人簽六合彩,再與伊算的云云,然被告若非組頭,告發人乙○○豈有向他人簽賭六合彩,再由被告統計簽賭牌支總數及應繳賭資之理;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先後供詞亦相齟齬,先則稱簽單上無伊之筆跡(見本院八十九年六月二日訊問筆錄),嗣又改稱告發人乙○○向伊借筆,伊無筆,即幫告發人乙○○寫云云(見本院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訊問筆錄),惟告發人乙○○若係向被告借筆,被告無筆,被告又如何能幫被告寫卷附簽單上牌支數及應繳賭資之統計數字,足見被告所辯非但先後不合,且供詞矛盾,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高雄縣○○鄉○○路○○○號雖係住宅(兼營工廠),惟既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出入簽賭,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被告丙○○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供給賭場及聚眾賭博罪;又被告就附表所列方式兼與其他簽賭者,同在公眾得出之場所賭博財物,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前後供給賭場、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犯行,均係反覆實施而犯同一之罪名,顯係各基於一概括犯意,均應論以連續犯,分別以一罪論。被告所犯圖利供給賭場、圖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三罪,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上開之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牽連犯處斷,尚有未洽,附此說明。審酌被告經營俗稱之「六合彩」賭博,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爰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自八十五年起至八十七年止有上開犯行,係以告發人乙○○指訴及卷附六合彩簽單,資為論罪依據。惟告發人乙○○與被告有財務上糾紛,自難僅以告發仁乙○○之片面指訴引為被告上開犯行之論據,而卷附簽單二張僅能證明被告於八十七年一月廿日及同年月廿二日有擔任六合彩組頭之行為,其餘部分經查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被訴犯行,本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起訴成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爰不另於主文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又被告係經營「三星」、「四星」、「特三尾」,「三星」、「四星」簽一支為八十五元,特三尾簽一支為九十元,此觀卷附簽單二張自明,並經告發人即證人乙○○指訴在卷,公訴意旨認被告僅經營「三星」、「四星」,簽賭每支分別為六十元及三十六元,尚有誤會,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文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元以下罰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八號刑事判決附表┌──┬──┬────────────────┬───────┬────┐│編號│俗稱│賭博方式│所犯法條│備註│├──┼──┼────────────────┼───────┼────┤│││由賭客自000至九九九共一千個號│││││特│碼中,每簽押一個號碼,賭注新台幣│刑法第二百六十│││1││(下同)九十元,猜六合彩三、四、│六條第一項前段││││三│五、組個位數號碼依序組三位數字,│、第二百六十八│││││押中由被告給付三萬元至十二萬元不│條││││等之賭金,如不中,賭注歸被告所有│││││尾│。│││├──┼──┼────────────────┼───────┼────┤││港│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碰│六合彩六組號碼,每次猜押三組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2│三│(0一號-四十五號),每三組賭注│六條第一項前段││││星│八十五元,如三組均簽中可得五萬三│、第二百六十八│││││千元賭金,如未押中,賭金歸被告所│條│││││有。│││├──┼──┼────────────────┼───────┼────┤││港│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碰│六合彩六組號碼,每次猜押四組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3│四│(0一號-四十五號),每四組賭注│六條第一項前段││││星│八十五原,如四組均押中可得六十萬│、第二百六十八│││││元賭金,如未押中賭金歸被告所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