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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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安筌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一信 抗告人即聲請人高聖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一信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古文惠 間因106年度聲字第195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吳國聖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