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緝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肇毅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00000號、20002號、2000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被訴詐欺 廖為國 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該部分爰命再開辯論;另該部分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見本院卷第43頁),尚有未洽,亦應予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