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863號債權人榮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董行耀 、 門慧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董行耀、門慧玲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依貴公司所陳,修繕契約係存在貴公司與董行耀間,則對債務人門慧玲請求之依據為何?又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一、債務人董行耀、門慧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