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366號原告 陳啓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杰 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寄存送達原告並於106年7月20日送達生效,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