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六)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六)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六)字第1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鄭金溪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八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惠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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