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8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均翰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37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2年,嗣經撤銷緩刑,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44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48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下稱甲案);又因竊盜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兩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
4年2月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處分(另接續執行拘役,至104年3月27日出監),104年8月6日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同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因另案遭通緝中,恐遭查獲,而對警員施以強暴行為,導致警員受有前揭傷害,其所為不僅蔑視國家公權力,亦有損公務員執法之尊嚴,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6411號被告乙○○男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居高雄市○鎮區○○街00號4樓(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07年3月22日下午2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前時,因左右張望形跡可疑,而為時正執行查緝毒品、詐欺巡邏勤務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警員 張正一宋志傑 2人所盤查。詎乙○○因身上攜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1包(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另案偵辦中),且另案遭通緝中,為恐遭查獲,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以牙齒咬警員張正一之雙手前臂,並與張正一扭打,以此方式對張正一施強暴行為,致張正一受有左前臂咬傷瘀腫破皮6x4公分、右前臂咬傷瘀腫破皮6.5x5.5公分、抓傷4x0.
5公分、右手掌背抓傷0.5x0.2公分等傷害(傷害罪嫌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職務報告2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2紙等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此外,復有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被害人張正一受傷照片2張在卷足憑,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嫌。又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有期徒刑1年10月、4月確定,並接續執行,而於104年2月6日縮短刑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
104年8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檢察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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