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9號原告 蔣桂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祥玉 間返還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房屋106年度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