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6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智天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892號、第4903號、第520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692號),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共肆罪,均累犯,分別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除就犯罪事實第2行所記載之「於民國107年2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更正為「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徒刑執行完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之自白(審易卷第22頁)」外,其餘均予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得知保護令內容後,仍不知警惕,漠視法院核發之保護令,竟4度違反遠離住居所之保護令內容,行為實屬可議,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參以本件違反保護令之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且參酌前開犯罪情狀,各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李柏親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4892號107年度偵字第4903號107年度偵字第5207號被告甲○○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2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悛悔。緣其與丙○○為母子,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條第3款家庭成員關係,甲○○遊手好閒、不務正業,多次因竊盜等案件進出監獄,出獄後又返家要求與丙○○同住,造成丙○○精神壓力,丙○○因而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地方法院聲請以105年度家護字第100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獲准,令甲○○:一不得對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二不得對丙○○為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三應遠離丙○○住處即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至少100公尺。四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詎甲○○明知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內容,竟於上揭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先後於107年2月9日14時、107年2月10日8時、107年2月15日17時及107年3月4日22時許,前往丙○○上址住處或向其索討生活費,或要求返回上址居住,以此方式違反保護令。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項│├────┼──────────┼──────────┤│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1、被告坦承有收受並│││查中之陳述│知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家護字││││第1001號通常保護令之││││事實。││││││││2、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有前往被害人住處││││之事實,惟陳稱:我想││││回家住,我媽就報警了││││。│├────┼──────────┼──────────┤│二│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告訴人向法院聲請保護│││警詢即偵查中之證述│令之後,被告仍經常前││││往其住處要求回來住或││││索討生活費,足認被告││││之行為已經構成違反保││││護令之行為。│││││├────┼──────────┼──────────┤│三│證人葉可立於偵查中之│被告於107年2月2日│││證述│出獄後即多次前往告訴││││人住處要求搬回來住,││││已構成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四│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佐證被告多次對被害人│││院105年度家護字第│實施家庭暴力及違反保│││1001號通常保護令、高│護令行為之事實│││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違反保護令遠離住居所罪嫌。被告所犯上揭4罪犯行各別、罪名互殊,請論以數罪併罰。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刑案前科紀錄,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檢察官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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