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54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吳佩蓉 相對人 簡珮玹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騰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8月10日、103年6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1年8月9日、133年6月18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07年2月14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07年2月14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騰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並借用2,400,000元、1,300,000元、8,000,000元、美金134,045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騰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動用申請書影本4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前鎮│愛群││774││1137│10000分│││││││││││之89││├─┴───┴────┴────┴────┴────────┴─┴──────┴────┴──┤│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1│││鋼筋混凝土造│五層:71.11│陽台:│全部││││愛群段774地號│16層樓房│合計:71.11│14.49││││7496├───────────────┤│││││││一心二路21號五樓之3號│││││││││││││├─┴──┴───────────────┴──────┴───────┴─────┴────┤│備註:共有部分:愛群段7525建號2548.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9│├─┬──┬───────────────┬──────┬───────┬─────┬────┤│2│││鋼筋混凝土造│地下一層:││10000分│││7524│愛群段774地號│16層樓房│877.89││之137│││├───────────────┤│地下二層:││││││一心二路21號地下一層││1087.89││││││││合計:1965.78│││├─┴──┴───────────────┴──────┴───────┴─────┴────┤│備註:共有部分:愛群段7525建號2548.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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