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45號原告 陳香 如被告 張修寶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具於起訴狀內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倘欲請求金額為訴訟內容所載1167萬元借款,應記載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67萬元。」)及訴訟標的(即原告係本於何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倘本件原告欲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1,16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4,696元。爰併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