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斗小調字第四三號
聲 請 人 甲○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湘嵐
送達代收人 殷萬賜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
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間向聲請人購買SON
Y300片點歌機卡拉OK音響組」等商品,商品並已由相對人收訖。惟相對人迄
今尚有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壹拾元未付,迭經催討,未予置理,爰依法聲請調解
。
三、唯查聲請人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至十二月,向本院聲請調解,請求購貨人給付貨
款之如本事件共二十八件,其案號分別為九十三年度斗小調字第六四、八二、八
三、八四號;九十三年度員小調字第六九、七○、一○八、一○九、一一○、一
一一、一一二、一一三、一一四號;九十三年度員簡調字第三八號;九十三年度
彰小調字第一七、四九、一二二、一二三、一四三、一四四、一七八、一七九、
一八○、一八一、一八二、一八三、一八四、一八五號。其中,僅九十三年度彰
小調字第一八三號一件兩造均到庭,並調解成立,其餘二十七件,相對人均未到
庭,連聲請人亦不到庭者,亦有八件之多。顯見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此類案件,相
對人之到庭率極低。是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本案,顯有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
能調解之情形,爰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法院書記官陳雪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