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四八一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甲○○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參佰壹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壹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件。
三、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