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528號上訴人 林宗嵩
張秀瑛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8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到院,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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