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41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簡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883元,及自民國93年12月1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