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409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409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被   告  蘇俊桔 (即 蘇仲謀 之繼承人)
被   告  蘇肅惠 (即蘇仲謀之繼承人)
被   告  蘇建名 (即蘇仲謀之繼承人)
被   告  鄭蘇炎琴 (即蘇仲謀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俊仁 (即蘇仲謀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仲謀之遺產範圍內給付連帶原告新臺幣
肆萬玖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起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
起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蘇仲謀之遺產範圍
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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