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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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784號
抗 告 人 莊志強
相 對 人 黃小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
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
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甚明,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
之抗告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民國109年1月6日所為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提起抗告,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9日合法送達抗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則抗告期間至109年1月20日即已屆
滿(期間末日109年1月19日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抗告人遲至109年1月22日始提起本件抗告,已逾上開不
變期間,抗告人之抗告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