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俊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4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俊儀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俊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先後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該案件之判決書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30日│105年4月30日│105年5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481號│第4032號│422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84號│105年度簡上字第96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18日│105年8月30日│105年9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84號│105年度簡上字第96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21號││判決││││││├────┼──────────┼──────────┼───────────┤││判決│105年8月18日│105年8月30日│105年9月30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1105號│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備註│(編號1、2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94號裁定│4566號│││應執行拘役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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