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6號上訴人鼎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莊崑玉 上訴人 楊明善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孟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1,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