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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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采風上列被告因犯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413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劉采風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劉采風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願受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緩刑2年之科刑。本院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上揭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34132號被告劉采風女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9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如梅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采風於民國108年8月4日13時2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下稱上開小客車),由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準備起步進入上開環雅路1段由中清路往雅潭路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竟疏於注意而貿然起步進入上開環雅路外側車道近1段38號前,適 梁焜星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下稱上開機車)沿上開環雅路外側車道,由中清路往雅潭路方向行駛,亦行經上開環雅路1段38號前,上開小客車車頭即與上開機車發生碰撞,並致梁焜星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並顱內出血,經送醫急救並接受開顱手術,且先於108年9月2日出院,嗣於108年9月20日7時13分許因顱內出血併久臥症候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二、案經 蔡仁玲 即梁焜星配偶告訴並經本署檢察官相驗簽分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劉采風警詢及偵查中│一、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之供述│時地,駕駛上開小客車與││││死者所騎乘上開機車發生││││車禍事故並致死者死亡。││││二、被告確有過失責任情事。│├──┼───────────┼─────────────┤│2│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死者受有頭部外傷並顱內出血│││斷證明書│之傷害。│├──┼───────────┼─────────────┤│3│本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檢│死者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頭部│││驗報告書│外傷並顱內出血,進而因顱內││││出血併久臥症候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發生事故前相關車輛車行方向│││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5│警方當日蒐證照片│上開小客車與上開機車碰撞部││││位及情形。│├──┼───────────┼─────────────┤│6│被告所駕駛車輛車內行車│上開交通事故發生過程。│││記錄器翻拍照片││└──┴───────────┴─────────────┘
二、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二)被告於事故發生後主動向前來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等節,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佐,請參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得減輕其刑規定。
(三)量刑意見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並業已與告訴人蔡仁玲達成和解,有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犯後態度良好。是若被告於審判中坦承犯行,請於徵得告訴人同意後,對被告予以緩刑宣告,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檢察官謝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