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吳佳芸 被告 王敬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1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李秋娟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