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告 徐美鳳 被告 陳俊成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原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34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9年度簡字第1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陳玟珍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