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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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社區大會不成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02號原告 紀桂銓 被告 景三千 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先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社區大會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09年1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