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6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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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5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61號抗告人 王進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公保事件,經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106年度訴字第1561號裁定駁回上訴後,而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鍾啟煌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