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0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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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300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鑫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0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鑫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鑫源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10
5年度審易字第3000號之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民國106年7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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