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300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哲銘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06年4月6日下午2時30分調解、同日下午3時3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300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哲銘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06年4月6日下午2時30分調解、同日下午3時3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