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33號原告 黃典隆 (即 黃萬得 之繼承人)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洪兆隆 被告中華民國法定代理人 蔡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對於同一事件重複起訴者,其後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本院卷第4頁)與原告於民國106年1月12日之起訴狀(本院卷第29頁),就本件被告部分,聲明與事實悉相一致,因本件起訴在後,且先起訴案件仍在繫屬中,依首揭規定,本件重複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