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46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信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簡慶璋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4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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