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法官江德千
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賭│有四││台│5│臺│1││臺│1││││期月││中│8│中│0││中│0││││徒││地│偵0│地│易3│3│地│易3│4││博│刑││檢│1│院│1││院│1││││││││││││││├──┼──┼────┼──┼─────┼─┼───┼────┼─┼───┼────┤│詐│有八││││臺│││臺│││││期月││││中│上1││中│上1││││徒││││高│2││高│2│││欺│刑│8│││分│易8││分│易8││││││││院│││院│││└──┴──┴────┴──┴─────┴─┴───┴────┴─┴───┴────┘
甲○○現於台中分監執行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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