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小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1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陳慕勤
被   告  黃國瑋   原住彰化縣○○鄉○○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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