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民國97年11月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狀、本院97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爰依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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