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4780號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李宜娟法官鄭昱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