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小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字第856號
即 被 告 靠站商行
代 表 人  林吟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釓銘 間請求返還溢收款項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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