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小字第626號
上訴人即原告 賴幸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錦源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9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一段139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