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687號聲請人 吳宗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何文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據號碼TH681005號~TH681010號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何(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
二、確認票據號碼TH681008號之本票到期日為何(因到期日部分塗改,但發票人於塗改處蓋指印未經簽章與票據法第11條第3項之規定不符,且與民法第3條第3項、票據法第6條之規定亦不符,該改寫部分無效,故以塗改前爲到期日,而因塗改前到期日的記載難以辨識,應視為無到期日之記載。)?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三、確認票據號碼TH681009、TH681010之本票到期日各為何(因附表所載到期日與狀附證據不符)?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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