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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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08號上訴人 游金暖
游月香 被上訴人 游錦綢
莊煥章 游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45,7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