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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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易緝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緝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岳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易緝字第7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岳龍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以書狀補正其上訴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蔡岳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以104年度易緝字第70號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已於105年1月13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之105年1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記載「理由后補」,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5年2月12日(該日及次二日均為休息日,故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05年2月15日代之)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高俊珊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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