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傷害致死罪,經本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