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台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清旺吳月淑黃吳錦雀吳月貴吳秀真吳秀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月淑、黃吳錦雀、吳秀真、吳秀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繳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7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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