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2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3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