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89年度壢簡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七一四號
  原   告 乙○○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 律師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
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黃若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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