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交簡字第642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六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0五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甲○○處罰金參仟元
,乙○○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乙○○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分別為每公升零點六、零點九毫克
,遠超過安全標準之每公升0.五五毫克,竟不知謹慎,仍各駕駛具有高度危險
性之輕型機車,因而相撞肇事,無視於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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