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44號原告 李魁文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律師被告 李魁雄
李魁達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張智婷 律師 蘇軒儀 律師 李劉凱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三大段第㈢段所記載「李魁達補償李魁雄、李魁達各766萬3533元、852萬1523元」應更正為「李魁達應補償李魁雄、原告各766萬3533元、852萬152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有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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